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三 )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 , 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 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 , 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其中 , 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 , 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 , 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 , 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 , 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 , 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 , 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 , 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 ,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 , 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 , 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 , 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 , 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
设置民办普通高中 , 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的 , 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报市教育局备案 。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 , 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 , 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
设置民办普通初中、小学、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 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 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 , 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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