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四 )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 , 应称“学院”、“学校” , 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学校 , 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 , 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 , 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 , 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同意筹设的 , 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 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 , 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 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 , 发给办学许可证 , 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 , 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 , 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 , 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 , 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 , 须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 , 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 。其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 , 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 , 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发布招生广告 , 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 , 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 , 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详细地址等内容 , 应当清楚、明白 , 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欺骗内容 。
发布与驻济成人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 , 须由该联合院校签署审核意见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驻济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审批文件;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 , 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 , 须出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 。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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