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结合我市教育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 , 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利用非财政性经费 , 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三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 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 。
第四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 ,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违法办学行为 , 未受过刑事处罚 。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 , 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 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 品行良好 ,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 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 , 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 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 ,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 , 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 , 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
学校的管理人员 , 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 ,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 , 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 。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 , 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
学校聘任的教师 ,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
(五)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 ,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 , 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 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 。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
校舍安全、卫生 , 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 原则上应为自有 , 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 , 做到产权明晰 。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 , 租期不少于5年 。
(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 。学校自有部分 ,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 , 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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