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五 )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推荐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 , 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
第二十六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 , 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七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 , 必须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 。
第二十八条 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需要更改内容者 , 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
第六章 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
第三十条 学生到校 ,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 安排现场考察 。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 ,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 , 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 , 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
学校收取学杂费 ,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 。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 。
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退费 , 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 , 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 , 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 , 学生入学交费后 , 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 , 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 , 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 , 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 , 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 , 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 , 退还全部费用 。
第七章 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 , 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 , 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 , 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 。相关设施、场所和场地必须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 , 保证教学质量 。
第三十六条 承担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 , 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