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名字我的房子?苏建友律师讲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三 )


2015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2014年十大民生案例之案例二
2009年10月 , 王先生因不符合贷款购房条件 , 与赵先生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 , 并对新房装修后入住该房屋 。 2014年9月 , 赵先生妻子起诉离婚 , 要求分割王先生购买的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房屋 。 2014年9月29日 , 王先生与好友赵先生就借名买房合同达成了补充仲裁条款 , 并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将赵先生名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

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 但购房款、装修款均由王先生支付 , 且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 , 王先生从房屋交付时就一直住在该房 , 并且贷款的有关手续及持续偿还贷款的收据均由王先生持有 , 足以说明王先生是实际购房人 。 此外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故此双方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 但是 , 借名买房的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 一旦发生争议 , 王先生必须要举示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其是权利人 。 而且 , 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主张该房产的权利 , 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 , 王先生有可能得不到房产的所有权 。
4.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均登记在房产薄——正常情况下 ,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但如果房产购买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 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四方都享有房产所有权 。
罗日美、姚焕其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7014号


罗日美与原审第三人姚洪海原为夫妻关系 , 姚焕其与原审第三人姚洪海为父子关系 , 姚焕其与原审第三人赖伟娣为夫妻关系 。 诉争房屋坐落于广州市从××××房 , 目前权利状态显示为罗日美与姚焕其共同共有 。 房屋以按揭购买的方式取得 , 首付款为238876元 , 姚焕其支付了8000元 , 其余由罗日美支付 。 剩余价款由公积金贷款支付 , 公积金贷款以姚焕其名义申请 , 贷款金额为50万元整 , 贷款期间为8年 , 该笔贷款本息已于2021年5月14日全部结清 。 贷款每月供房款的支付以罗日美与姚洪海离婚为分界点 , 罗日美与姚洪海离婚前供房款由罗日美与姚焕其共同支付 , 罗日美主张姚焕其支付了82620元 , 姚焕其辩称支付了9万元左右;罗日美与姚洪海离婚后供房款由罗日美单独支付 。 诉争房屋契税11086.6元 , 于2017年3月17日缴纳 , 罗日美与姚焕其均主张由其本人缴纳 。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于2012年8月20日以罗日美与姚焕其的名义购买 , 不动产权登记状态显示罗日美与姚焕其共同共有 , 但该房取得时罗日美与姚洪海、姚焕其与赖伟娣的婚姻关系存续 , 该房取得时为罗日美与原审第三人姚洪海、姚焕其与原审第三人赖伟娣的共同财产 。


2016年12月16日 , 罗日美虽与姚焕其、原审第三人姚洪海签订《协议书》 , 约定该房为借姚焕其名义购买 , 实为罗日美与原审第三人姚洪海的夫妻共同财产 , 姚焕其与姚洪海同意该房所有权全部归罗日美 , 但原审第三人赖伟娣作为共有产权人并未在协议中签字 , 故 , 前述《协议书》未经赖伟娣签字确认 , 对赖伟娣不产生约束力 。 在赖伟娣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 本案罗日美要求确定涉案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 , 本院不予采纳 。 一审认定姚焕其与原审第三人姚洪海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协议书》 , 应视为二人自愿将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移给罗日美 , 确认涉案房屋由罗日美与原审第三人赖伟娣按份共有 , 罗日美占3/4份额 , 赖伟娣占1/4份额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认可和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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