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你的“家”安全吗?城市房屋安全相关知识要知道



知识|你的“家”安全吗?城市房屋安全相关知识要知道


本期嘉宾
副处长程欣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与房屋安全处
Q:
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是如何划分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各方有哪些责任?房屋交付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有哪些?
A: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大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和其他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其管理单位和房屋使用人共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各方的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承重结构、性能指标、合理使用年限、装修限度、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交付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房屋装修装饰不得影响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使用安全;
(三)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
(四)按照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六)检查和保障房屋的外窗(含玻璃)、空调外机架及遮罩、雨篷、晾晒架、花架等附属设施设备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单一建筑为多个产权人所有的,其房屋共用部位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房屋专有部分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公房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并共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或其他方式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修缮、维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责任。
房屋本体施工责任
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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