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养犬管理条例2019( 二 )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居民小区 。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证(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身份证(护照)、独立居住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三)犬只照片 。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有效证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五)犬只照片 。
第十四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补办 。
第十五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按条例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养犬管理条例2019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禁止组织、参与斗犬 。
第十九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体(肩)高超过三十五公分的犬只戴嘴套;
(四)单位饲养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四)餐饮场所;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划定区域或者配备犬笼设专人管护;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第二十一条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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