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2020廊坊养犬管理办法( 四 )


第三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 依法、文明执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饲养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检疫、免疫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检疫免疫费标准 , 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建成区 , 包括市区主城区以及廊坊开发区、万庄新区已经具备城市功能的区域 。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3日发布的《廊坊市区家犬限养管理暂行办法》(廊政[1999]6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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