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 )


狂犬病免疫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
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 犬只类型及编号 。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 , 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 。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 对全市范围内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开展调查登记 。经审核可以从事“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的单位 , 应设立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 并定期开展检查 , 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条 实行文明养犬 , 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主应当将犬只登记牌系挂在犬只颈部 , 不得随意摘下、涂改 。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 , 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绳) ,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 , 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排泄物 , 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
(三)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以下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等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四)养犬行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五)犬只死亡、遗失或宰杀的 , 应在30日内到一站式服务点注销登记 。犬只异常死亡的 , 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
(六)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华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设立犬只周转(收容)场所 。经同意设立的周转(收容)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三)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犬只收容量不少于100只;
(四)场舍结构牢固 , 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五)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清洗、消毒、排污等设施 。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加大对违规养犬、养犬行为不规范、非法犬只养殖和诊疗、非法销售犬只及犬只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犬只交易场所和非法犬只诊疗机构 。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 , 防止发生犬只伤人事件 , 可探索开展抓捕外包和犬只爱心领养的社会化运作模式 , 并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
对限养区内被遗弃、走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等手续的犬只 , 城市管理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 。
犬只收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 , 城市管理部门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 , 定期实行无害化处理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 , 高度重视涉及犬类的社会舆情动向 , 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引导 , 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依法给予拘留、罚款 。
第十三条 携犬出户时 , 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携犬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增加“对携犬人”)
第十四条 养犬管理过程中 , 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