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
(六)携犬外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五,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七)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
(八)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
(九)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
(十)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十一)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十二)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
四、处罚措施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三)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 。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
(二)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发动 。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安全养犬、依法养犬,自觉遵守养犬规定 。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一封信等方式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养犬舆论氛围 。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宣传发动、规范管理、查处违反规定行为等各项工作 。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文明办、公安、房产、城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文明、安全、依法养犬的良好风气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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