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二 )


(1)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的 , 在禁养区内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 , 并处以五十元罚款;在县以下农村 ,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或令其补办手续 , 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 , 除限期进行免疫注射外 , 并处以十元罚款 。
(3)未实行拴养、圈养或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的 , 由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改正、补办牌证 , 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
第二十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 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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