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女子吃早餐时不慎摔伤 法院判小吃店赔偿8万多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去年9月 , 无为市民王女士与同事前往当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时 , 不慎摔伤致骨折 , 后经鉴定 , 为十级伤残 。 事后 , 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 , 索赔15万元 。 无为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小吃店应承担60%侵权责任 , 遂判决被告小吃店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8607.1元 。 日前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女子小吃店吃早餐 , 不慎摔伤至骨折
据了解 , 2020年9月19日早上 , 王女士与同事一起来到无为市一家小吃店内吃早餐,在取餐过程中 , 不慎摔倒 。 后王女士被送往无为市中医医院救治 , 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 。 后经鉴定 , 王女士摔跌扭伤左踝致踝节功能丧失达58.3% , 评定为十级伤残 。
因协商未果 , 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了法庭 , 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万元 。 王女士认为 , 自己当时是被小吃店内的门槛绊了一下 , 加之店内地滑 , 才致自己摔倒 。
而小吃店则在庭上辩称 , 王女士当天并不是因为地滑摔倒 , 而是因其自身穿着跳舞的鞋子 , 同时 , 因为上班迟到在取餐过程中奔跑不慎摔倒 , 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自身承担责任 。 同时 , 店内也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 , 每天地面都打扫干净 , 没有水渍和油迹 , 小吃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不过 , 法院查明 , 小吃店屋内设置隔断 , 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 , 但事发时 , 未设立有效警示标记和防护措施 。
法院认定小吃店担责60% , 一次性赔偿8万多元
法院认为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小吃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 , 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 , 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 , 小吃店在位于屋内设置隔断 , 且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室内地面的情况下 , 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 存在安全隐患 , 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小吃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同时 ,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有一定的认识,其在就餐时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 , 故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 与其自身疏于对环境的观察和谨慎行走亦有一定的关联性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案情 , 酌定小吃店承担60%的侵权责任 , 王女士自身承担40%责任 。 经计算 , 王女士损失共计147678.5元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义务|女子吃早餐时不慎摔伤 法院判小吃店赔偿8万多元】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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