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剥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权利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剥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权利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权利在被征收人,征收方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但在实践中,会存在只有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说只进行货币补偿,没有安置房。这种情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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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674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考虑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市、县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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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如被征收人遇到剥夺选择补偿方式的安置补偿方案,要及时通过诉讼予以维权。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货币补偿达不到这个标准,是属于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安置房需要达到1:1置换,否则也属于不合理补偿标准。如遇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形,一定不要盲目签补偿协议,了解清楚之后再做决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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