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人以房产相赠托付养老却遭遇“变心”,房子能要回来吗?( 二 )


赵肖向法庭表态 , 自己愿意继续照顾和帮助姑姑的生活 , 但与案涉房产无关 , 完全是基于姑侄间的亲属血缘关系 。 但此时的老人已对这个侄子失去了信任 。
■法院判决侄子返还卖房款750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 , 赵奶奶和赵肖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 但合同约定的价款远低于同期市场价 。 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 , 赵奶奶从未要求赵肖支付房款 , 赵肖也并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 , 因此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
此外 , 法院认为 , 赵奶奶无亲生子女 , 担心年老时缺乏照料 , 将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赵肖 , 要求赵肖为其养老送终 , 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 。 结合老人提交的证人证言 , 法院采信其将房屋赠与赵肖是附条件的赠与 。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 , 赵肖为老人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削减 , 且缺乏履行条件 , 法院认为 , 赵奶奶有权撤销赠与 。
考虑到赵肖过往对老人的照料以及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 , 最终 ,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赵奶奶与赵肖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 , 赵肖返还老人售房款750万元 。
法官说法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老人有撤销权
代理赵奶奶诉讼的过程中 , 律师刘彦红在查找同类案件时也关注到 , 像赵奶奶这样的无子女老人 , 用财产作为交换托付养老 , 最后却事与愿违的情况并非个例 , 但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的纠纷 。 三年前 , 陆老太在苏州的老宅被拆迁 , 她与孙女李某签订协议 , 约定老宅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全部归李某所有 , 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老人无条件居住 , 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
然而 ,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过奶奶 , 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 , 身体每况愈下 。 2020年2月 , 老人无奈将房屋出租 , 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 , 房租则用来贴补养老院的费用 。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后 , 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便将租客诉至法院 , 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 并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
李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 , 心寒不已的陆老太将李某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对孙女老宅拆迁份额的赠与 。 法院根据李某与奶奶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 , 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 , 认为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 亦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
赵奶奶案的主审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 , 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 , 赠与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因此 , 对于受赠人来说 , 不要以为财产拿到手就完事大吉了 。 “在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时 , 法律赋予老年人撤销权 , 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种表现 。 ”
“如赵奶奶这样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空巢老人 , 其以养老送终为条件将财产赠与他人时 , 赠与的已不仅仅是一份财产 , 更是一份托付 。 ”法官指出 , “受人之托 , 忠人之事” , 接受赠与的人亦应意识到这是一份责任与信任 , 不能随意为之 ,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
■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需求应被重视
尽管拿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 , 赵奶奶对于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仍然充满了忧虑 。 刘彦红认为 ,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 应当得到重视 。
记者注意到 , 当下中国有很多无子女老人 。 这当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丁克人群 , 此外还有一部分失独老人 , 这是两类典型的无子女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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