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大亚湾又一个村启动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公布……( 三 )


(五)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
区动迁办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给被征收人。
(六)实施房屋拆除
区动迁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腾退房屋,交由霞涌街道办组织拆除。
第八条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即2021年 月 日至2022年月 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不明确,或者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村民住宅房屋补偿
第十一条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950元,二等每平方米2850元,三等每平方米2650元,四等每平方米2300元,五等每平方米1900元;
2、混合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850元,二等每平方米2750元,三等每平方米2550元,四等每平方米22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
(1)红砖、水泥砖、灰砂砖等砖瓦房:一等每平方米2000元,二等每平方米1800元,三等每平方米1700元;
(2)泥砖瓦房:一等每平方米1900元,二等每平方米1700元,三等每平方米1400元。
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普通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详见附件)。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惠府〔202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需要二次搬迁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户籍在册安置户安置对象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
1.过渡期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发3年(36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2.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过渡期满后计发2年(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则过渡期生活补助期限顺延。
(三)临时安置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10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原籍外出户按2000元/(户·月)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则临时安置补助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一次性签约补助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权利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平方米(以区房管局提供为准)。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通告》发布之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配合搬迁补偿的,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予以补偿,搬迁补助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限时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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