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恒大商票持票人如何上岸,能否主张原因债权?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来源:曲尺法评(作者:项平 编辑:孙一文)前 言:恒大商票的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即使不将恒大列为被告,仍然存在被集中管辖的风险。但如果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而以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或施工合同,起诉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施工企业又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遗憾的是,我国《票据法》中未对此明确规定,只能在现有的司法案例中去寻找共识。票据法|恒大商票持票人如何上岸,能否主张原因债权?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01、恒大商票追索的“水鬼游戏”2021年6月3日一年一度的恒大战略合作伙伴交流会,来自恒大上下游相关的1000余家合作伙伴参会。而这些合作伙伴,能够与恒大深度合作,其愿意大量接受恒大商票付款,应当是很重要的原因。这些直接与恒大发生交易关系的合作公司,或多或少都会直接持有恒大商票。他们在收到商票后,要么贴现给银行,要么背书给自己的下游供应商。下游供应商则也会继续背书给自己的下游供应商。直到商票到期。例如,恒大通过出票给施工企业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而此类商票的付款期限多为6个月(纸质商票)至1年(电子商票)不等。施工企业为流转资金,或贴现给银行变现,但银行会收取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三十几不等的手续费;或背书给分包商或大宗材料供应商。而分包商通常也会继续背书给下游供应商,这样不断背书转让。最终持有商票的,可能是一家与恒大隔着十几层关系的小租赁站或批发部。而一旦商票最终无法得到兑付,可能出现的则是一场“水鬼游戏”。持票人起诉前手要钱,然后前手再起诉前手,或者将所有前手都拉进来,谁有钱就起诉谁,谁都想上岸,谁也都想拉别人下水。然而在恒大商票的这场追索游戏里,最终的债务又会回到从恒大手中拿到商票的施工企业头上。从恒大手上拿到的是巨额的商票,兜兜转转回来的可能是更为巨额的债务。02、恒大商票持票人如何“上岸”?在本次恒大商票兑付危机中,无数的恒大商票持有人,所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将手里的商票成功变现,而不是砸在手里。很多持票人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将所有背书前手及作为出票人的恒大作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法|恒大商票持票人如何上岸,能否主张原因债权?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而在最高院发布《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后,很多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2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不将恒大作为被告,或在诉讼中撤回了对恒大的起诉,以避免集中管辖。但如笔者在《关于恒大集团票据追索规避集中管辖的问题》一文中所述,“即使持票人选择将恒大系公司排除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之外,案件仍然存在被移送广州中院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持票人而言,似乎是进退两难。手上的商票无法及时变现,企业的运营将大大受到影响。目前因此而“关门大吉”的企业也不在少数。03、持票人能否主张原因债权商票的取得,是建立在持票人与前手的交易关系基础上。于恒大商票持票人而言,多是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材料买卖、劳务等交易关系而取得。在恒大商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能否不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而以买卖或租赁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合同相对方,主张基础合同债权?这可能涉及到对于以商票支付合同款项的理解问题。商票在转让给对方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即告消灭,还是要等到商票实际得到付款以后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两种不同的理解,发生的债权追索路径是完全不一样的。前一种理解,债权人在取得商票,债务人即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双方之间仅存票据法律关系。在商票被拒付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不能主张原因债权。而后一种理解,只有商票付款完成,债权人实际取得款项,才能认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如商票被拒付,则债权人未能实际收到款项,持票人既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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