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所谓的“危房”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房屋出现了裂痕,随时可能会倒塌,不能居住的房屋,如果生活中出现这样的房屋,那么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然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可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征地拆迁项目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将好端端的房屋私自鉴定为“危房”。
徐女士、叶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8年,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包括徐女士、叶先生在内的几户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实行巡查监管,根据情况进行D级危房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实施排危拆除处理。
2018年10月,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房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随后,街道办依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徐女士、叶先生紧挨着的涉案房屋的另外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但是在拆除过程中,对合法房屋部分的室外楼梯外墙等造成了一定的破损,虽然后来进行了修复交给了徐女士、叶先生使用。可是相关部门在拆除房屋的当天下午,又委托了相关检测公司对未拆除的涉案房屋进行了主体结构危险性鉴定。检测公司于11月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做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评定该建筑危险性等级为D级,构成整幢危房。
一个月后,街道办制作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送达给叶先生,该鉴定书中要求徐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该房屋。2019年,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作出《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徐女士、叶先生停止使用该房屋并由其代为采取整体拆除的治理措施,后来两位当事人委托了凯诺律师。
那么,谁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呢?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从上面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危房的鉴定不是谁都能申请的,必须是房屋使用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甚至是街道办、村委会等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检测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那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危房鉴定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不仅如此,危房鉴定也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如果在危房鉴定中未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或是程序颠倒,那么都是不合法的。
鉴定危房的目的必须是出于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
一般情况下,鉴定危房的目的是出于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或是公共利益,可是本案中,街道办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的目的并非是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他人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房屋。
最终,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法院判决违法。
事实上,只要征收补偿谈不拢,相关部门就会以“拆危"或是"拆违"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合法安全的房屋被冠以“危房”、“违建”,那么他们肯定是另有企图的,所以,在遇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保障冷静,不要惊慌失措,甚屋是害怕,及时地弄清楚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及时地审查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落款时间以及作出主体、鉴定主体是否合法等,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自行拆除房屋或是只拿极低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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