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济南: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据住建调研员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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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优先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办法》强调,采取协议出让或出租方式入市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土地入市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区级土地审批决策机构以及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将相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入市主体按照要求发布入市交易公告。采取协议出让或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入市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入市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土地入市结果;采取竞争性方式入市的,由入市主体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按照规定公示出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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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缴纳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用地应当缴纳土地净收益的20%;商服(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缴纳土地净收益的50%。土地净收益由各区政府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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