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那么各自继承多少份额比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如果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
这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丈夫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孩子四个人如果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承丈夫50%份额中的四分之一。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这12.5%的份额后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占有了整套房产72.5%的份额,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孩子各自占有该房产12.5%的份额。
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那么她就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要处置房产就需要先按份额对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补偿。当然这是法定继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极端的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整套房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当初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
可能有人会觉得买房时七大姑八大姨一分钱没出,结果一到分遗产时就人人有份。这似乎对辛苦攒钱的夫妻不公平。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像上面提到的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宏观层面进行规定,却无法根据具体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所以在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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