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治声音」二手房买卖风险防控,这些事情要注意( 二 )



其实大多数人对凶宅还是比较敏感,是否退房主要看卖家有没有如实披露凶宅的事实,购房者购买前是否明知是凶宅,我以一个案例说明下。

吴女士购买了王某的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王某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王某拒绝后吴女士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

法院认为,对发生凶杀等事件的凶宅会谨慎购买是普遍的善良风俗,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吴女士披露房屋曾发生凶杀事件的事实,王某未履行披露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吴女士请求撤销该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现在买房子一般都会到中介公司找房源,如果买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找到合适的房子后,不管买卖合同有没有成功签订,都要支付2万元居间费用,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这样的约定无效的,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在未能居间成功的情况下主张居间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场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中介公司”其实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而是仅仅挂着“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以号称介绍低价房源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其并没有什么房源,也无法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与其签约的结果通常就是上当受骗,因此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

如果购房者买了二手房后才发现房子已被出租了,购房者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吗?

不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之前有朋友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刚好可以分享给大家。我朋友张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这个房子一直是租给别人的。张先生买了房子后就告知承租人其已经买了这个房子了,要求承租人搬离。但是承租人主张其跟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5年才到期,现合同期没满,不肯搬走。最终经多次调解,张先生与承租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先生补偿承租人三个月的租金,承租人才搬走。

“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一个重要制度,而且在二手房买卖中,租客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前,应当调查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出租给他人。如果已经出租给他人的,购房者即便已经购买了该房屋,也必须等到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才能入住。

房屋|「法治声音」二手房买卖风险防控,这些事情要注意

图源:网络

这个案子还引申出另一个概念--“居住权”。《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增设了一个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自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鉴于居住权的种种限制,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同时调查该二手房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建议购房者在确认该二手房房屋居住权注销后再行购买。具体查询是否设立居住权的方法也很简单,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二手房买卖中还有哪些事项需要购房人留意的?

还有挺多的,这里简单地补充几个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点。

第一点,审查卖家是否是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例如声称是房主的配偶、子女、朋友帮房主代办相关买卖房屋手续,在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者房款后,真房主出现表示从未授权任何人帮助其买卖房屋。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或支付购房款时,一定要注意看清交易对手是否是真实的房屋所有人。如果房主确实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可要求房主出具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参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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