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弹性保护原则时,“更接近”判断方法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被控标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更接近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还是更接近于超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2)被控标识本身在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是更接近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还是更接近于超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3)上述第(1)、(2)项判断应以被控标识的使用是否足以令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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