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 。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 。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使用权的范围已被严格限定 。但是这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法律规定能够穷尽所有的商品种类、名目,能做到一一对应 。这在实践中和理论中均不可行 。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灰色地带”——一些商标权注册权人超出核准注册的商品种类使用注册商标,这无形中“扩大”了商标使用权的范围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但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利的,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有一种情形下,商标权利主体可以超出其核准范围使用商标,即商标上不标注注册标志,即 和 ,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处理,不会受到处罚 。现实情况是无论哪一个组织制定的商品分类表都无法涵盖所有商品名目,特别涉及到冷门行业、新兴领域、高科产业时,对于具体某件产品是对应哪一类商品,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知识才能做出判断,这就给行政管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增添了难度 。
现实中许多商家注册商标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着手,一定程度上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甚至严重超出核准注册范围,这样很可能会落入别人的商标禁止权范围,甚至落入商标使用权范畴,从而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

二、标准理解:溢出使用商标行为性质之解析

我们需要承认,商品的种类是法律法规无法穷尽的,是时刻在发展递增的,从而商标权人无法仅通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商标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因为这种手段永远滞后 。现实社会中,仿冒、山寨现象层出不穷,这种极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客观上侵占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 。不劳而获本就可耻,站在别人花费财力、物力、人力打造出的商标背后撷取果实,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甚至损害其商誉、辨识度等无形资产,极大地打击商标权人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阐述清楚商标禁止权的范围,从而为商标使用权的合理行使确立正当范围,避免盲目侵权事宜发生,或为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

在认知领域,对于何谓“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何谓“相同”商标较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亦对此做出了规定 。对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近似”商标,认定难度较大 。因此,在商标禁止权的行使范畴,存在“模糊区” 。界定模糊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商标是否近似做出了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存在主观上的差异,通行做法是根据商标的形、音、义三个要素来进行认定 。文字商标和组合商标之间近似与否,应当分别审查两个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及其组合的整体视觉或印象是否相同或近似 。实践中由于法官观察角度的不同,对于“近似”商标的认识存在主观差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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