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保护及侵权应对

【批发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保护及侵权应对】

批发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保护及侵权应对


如果客户向你咨询如何在中国保护其在“批发零售”服务上的商标,你怎么回答?这个场景是不是很熟悉?想必这是商标代理人和律师经常被客户问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批发零售服务在商标注册申请与确权维权的现状作个检视和厘清 。

一、商标注册申请现状考量

1.批发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尚未被接受

表面理由:它不属于规范名称,即未被《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收录 。其后果是,通过国内注册申请程序的申请人只能在补正中删除“批发零售”,或替换成诸如“替他人销售”的规范名称,最终也无法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其“批发零售”服务 。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延伸到中国的批发零售服务将被直接被驳回,只能删除,不能替换成第35类的其他相关服务,如“推销(替他人)”等 。
实质理由:商标局作出《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批发零售服务在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确权维权领域产生了持续且深远的影响,使“批发零售”成为争议较大的服务名称 。在该批复中,商标局根据当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八版)第35类的注释“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认为第35类现有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场、超市服务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不接受商场超市服务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并认为批发零售服务不属于推销(替他人)或不构成类似 。该批复内容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

商标局的上述批复至今有效 。尼斯分类第九版起,在第35类注释“尤其包括”项下,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删除了第八版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因此,如根据第九版之后的尼斯分类,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批复理应不再适用 。为减少争议、保护商标权利人、维护市场稳定,商标局有必要对该批复的现行有效性作出说明 。

2.批发零售服务被有限接受

商标局在第35类中新增7个医药领域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目的是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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