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实务中的问题分析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商标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 。同日申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涉及时效的确认、商标使用证据真实可靠的辨别、证据充分有效的确定等,对其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要求也更为严密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应依据法定程序及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明辨真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 。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 。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 。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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