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实务中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二 )



上述情况只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形式或方式,但不是每一种使用方式都能独立成为商标真实使用的直接、充分、有力证据 。有些使用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成为有效使用证据 。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等 。有的证据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 。只有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能够清楚显示实际申请人于申请注册之日前,在相冲突的商品上,真实使用该申请商标,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许可他人使用是间接证据,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

商标使用证据由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效力也有差异 。在商标实际审查中,申请人提供比较多的证据形式是购销合同、协议等 。购销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单独以购销合同、协议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效力较小,必须随附购销活动中产生的有证明价值的票据相印证 。如果附送收据、入库单等内部流程使用的单据作为佐证,一般不予采信 。

发票的证据效力比较直接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证据效力则更为充分有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抵扣的凭证,使用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其日常管理和开具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而收据、送货单、入库单等内部流程单据的证明力就较弱,必须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

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体,能提供广告实体内容,真实、清晰地反映商标的标识、使用的商品、使用的时间,因而其法律效力充分有效 。申请人企业内部交流用的定期或不定期资料性出版物登载的宣传材料,一般不予采信 。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如果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时间 。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 。

检验检疫证明是监管机构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已经查验,品质和数量均符合既定标准的证明文件,是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

报关单是按照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因而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 。如果单据内容清晰全面,是直接有效的证据 。

三、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一)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 。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

(二)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 。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三)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 。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 。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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