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实务中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四 )



(一)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增加《补送使用证据须知》的说明 。由于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不了解或掌握不全面,导致补送的使用证据材料出现诸多问题,影响申请人真实、合法权利及时、有效取得 。建议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在其背面后附补送使用证据须知,指导申请人正确地收集、整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 。

(二)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现行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补送商标使用证据只有一次机会,为了更好地审查同日申请商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 。通过此方法既能进一步理清关系、剥茧抽丝、去伪存真,也能使申请人提交较为规范的商标使用证据 。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质证 。目前,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没有设置申请人陈述交换意见、质证等程序 。鉴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商标局作为居间裁决方,只能书面审查,不能全面掌握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 。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商标审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允许申请人阅卷 。当然,质证与前面所提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这两个环节的工作,不是审查的必经程序,应属自由裁量范畴 。

(四)因程序繁琐,可不再保留“协商”这一环节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复杂的同日申请的审查要经过多个环节 。同日申请一提供使用证据一协商?D,抽签等,协商程序的工作可以在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完成 。设置协商程序,增加了审查人员的工作量及行政成本 。

(五)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问题 。由于商标审查周期过长,申请人收到补送使用证据通知时,要收集、整理的是几年前商标使用的证据,有的证据材料还需要进行公证,补送使用证据工作量大、时间紧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补送使用证据的质量大多不高,可能是由于补送使用证据时效短,准备证据材料比较匆忙所致 。加之如果取消“协商”这一环节,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0天内完成补送使用证据工作,对申请人而言,稍显仓促 。建议可参照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时间的规定,在《商标法》修改时,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改为两个月 。

(六)公证费的承担问题 。按现行商标审查实质规程的规定,“告知各方申请人如认为抽签程序需要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公证费用由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承担,商标局认为抽签程序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由商标局承担 。”该项规定值得商榷,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行为,是商标局组织的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确权行为,为了保证该程序的公平、公正及权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必须要有公证人员现场全程进行监督、公证 。因此公证费用由商标局承担为宜 。

(七)未参加抽签行为的后置处理程序不尽合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既可能是申请人主观放弃意愿所致,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不能把未参加抽签,推定为申请人主观放弃 。这样就使申请人丧失了通过商标复审行政救济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时对上述规定予以完善,对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驳回或部分驳回未参加抽签人的商标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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