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实务中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三 )



(四)使用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出现断裂、相互矛盾或推理结论不唯一 。如:在第二十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金牛”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以A公司的名义 。证据显示A公司是由另外一家B公司变更而来,B公司曾经拥有“金牛”商标,但该商标在2003年过期未续展,现在实际申请商标注册的又是一个自然人,整个证据链出现断裂,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被采信 。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应该相互呼应,彼此衔接,相为佐证 。

(五)商标使用证据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如:产品的宣传单、价目表、广告资料等不能反映真实的使用时间:发票上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名称:销售合同、协议没有对应的发票佐证:有的证据材料没有体现具体使用的商品:有的提供了授权使用委托书,却没有提供被授权方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提供的印制包装盒的证据,由于没有提交当年签订包装盒印制合同及其他交易单据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被采信 。

(六)同一法人或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日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造成权利冲突 。如:两个申请人分别在第十九类以“世纪建安及图形”、“世纪晨宇及图形”申请商标注册 。这两个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相同的,商标局确认为同一天申请,下发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 。而实际上这两个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 。企业只好放弃了其中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

(七)以共有申请人和其中某个单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近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商标,造成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主要是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偶然性因素引起的概率性事件,但也有注册申请人主观疏忽大意造成的 。如:A公司和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卫生巾上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同日又以其中一公司的名义在第十六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导致权利冲突 。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关于这两种商品互为类似商品的说明 。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申请人提出如下建议:

1、对商标标识要规范地进行使用 。申请人在印制包装物、签订合同、使用商品标签标牌、广告宣传、出具各种交易票据时 。做到申请人名称、商标、商品同时对应 。商标标识所处的位置要显著、醒目,让消费者一日了然 。对申请的商标不要随便进行更改使用,品牌是需要申请人用时间、质量、信誉来经营的 。

2、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申请人要建章立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规范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保管好各种财务票据,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

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和转让其申请商标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很大,商标审查周期偏长,在商标申请待审查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生变名或变址以及转让商标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无法收到审查法律文书,延误法律救济的时效,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四、完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及规定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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