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军人优待实施意见( 二 )


19.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晋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山西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驻晋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
20.认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实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
21.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2.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23.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体系规划建设 。强化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
24.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5.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6.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27.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 。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
28.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
(三)医疗保障 。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
29.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优抚对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 。
30.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
31.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32.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33.优抚对象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
34.优抚医院定期开展医疗巡诊,为困难优抚对象送医送药上门 。
35.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 。具体措施由优抚医院所属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
(四)住房保障 。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
36.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3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优先予以解决 。
38.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39.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