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军人优待实施意见


山西军人优待实施意见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部分摘取:
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
优待措施
(一)荣誉激励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
1.为优抚对象家庭统一制作、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发春节慰问信 。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新兵入伍(军校新学员入学)、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集中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 。
4.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可以视情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
6.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
7.常态化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评选活动 。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人物”等评选活动 。
8.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 。
9.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显示屏,以及广场、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 。
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其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
11.在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选聘干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公益岗位选聘中,优先选聘退役军人 。
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13.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其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和辅警岗位等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西建设的重要力量 。
(二)生活保障 。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
14.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15.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1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50%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 。
17.对在本省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发放入伍奖励金 。
1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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