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军人优待实施意见( 五 )


72.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73.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 。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
(八)其他优待 。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
74.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军人优先通道,提供专人帮办、导办等服务 。
75.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
76.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帮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 。
77.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重点关爱帮扶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群体 。
78.鼓励在晋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79.鼓励在晋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80.鼓励在晋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
81.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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