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 , 转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 。原商贷银行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
商转公贷款必须办理阶段性担保手续 。
商转公贷款的受理与发放 , 应当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 , 必须以本人(以下简称“转贷人”)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 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 , 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 , 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
(二)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 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 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六)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 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
(七)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 产权明晰;
(八)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九)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存量房《房屋估价报告书》;
(十)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十一)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 , 下同)不超过30年(含30年) 。
第三章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 , 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 , 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 , 认定为首套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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