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三 )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0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 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
第九条 贷款期限
新建商品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 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同时不得超过转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 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
上述贷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 , 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 , 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 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 , 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 , 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 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转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
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 , 同时指导转贷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
转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转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 , 以及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
6.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印章;
7.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 , 应认真审核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
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转贷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 , 签署查询授权书(以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为准) , 并留存转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必要时还应留存与转贷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 。
转贷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
2.审核贷款资料 。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原件 , 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转贷人 , 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 , 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 , 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
3.贷款初审 。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转贷人资料 , 应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信息并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的 , 应当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 。
(三)办理担保
对初审通过的商转公贷款 , 由受托银行通知转贷人及配偶持下列资料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