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四 )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受托银行加盖印章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确认表》 。
(四)签订合同
转贷人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
(五)预存资金
转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 , 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约定的还款账户或存款专户 , 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
(六)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对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 并提出复审意见:
1.转贷人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 , 银行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 , 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商转公贷款资料及信息 , 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
(七)贷款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商转公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终审未通过的 , 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
(八)资金发放
终审通过的 , 在转贷人预存差额资金后 , 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 , 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 , 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
(九)办理抵押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后 , 担保机构和原商贷银行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二条 贷款归还
(一)商转公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 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 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 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 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 , 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商转公贷款 。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 , 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 , 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 , 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 , 不予退还 。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 转贷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 , 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 受托银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 。以房产抵押的 , 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 , 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 , 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转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 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转贷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 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 , 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 , 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于转贷人等情况的具结书 ,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 转贷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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