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二 )


(二)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1.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住房 , 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2.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含)以内住房,且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 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上述2种情况按商转公贷款二套房认定 。
(三)商转公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以上住房的 , 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 , 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 , 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 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 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 , 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 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 , 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 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 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 , 与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 , 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 , 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
当“个贷率”低于80%时 , 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 , 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 , 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 , 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 , 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 , 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 , 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
(二)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 , 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 ,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 ,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 ,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 , 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
3.不高于按照转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
4.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
转贷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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