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大全 租赁权属于什么权( 四 )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房屋使用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因此,高杰关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的主张,有违物权法定原则,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其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般认为,租赁是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物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故案外人可以其对租赁物享有租赁权为由,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物 。经查,本案所涉执行行为系保全执行,而高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执行法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情形;高杰虽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的查封措施,妨碍、侵害或者影响到其所称的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或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高杰关于确认其继续享有涉案房屋使用权至2030年9月15日止、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及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涉案房屋等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
综上所述,高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高杰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黄西武
审 判 员贾清林
审 判 员刘少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大全 租赁权属于什么权】书 记 员张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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