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二 )


参考案例:(1)《汪某杰与俞某龙、颜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9号;(2)《赵某祥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57号;(3)《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10号 。
情形2:——在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劳动争议等涉及人身属性的案件中约定管辖的法院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不应适用约定管辖,否则应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
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离婚案件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其他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其中,离婚案件还应根据具体情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1)《李某东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24号;(2)《高某霞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27号 。
情形3:——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
观点及简析:《仲裁法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意味着仲裁机构可能不止一个,“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因未能确定某一具体仲裁机构,故属于约定不明确;此情形下,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
参考案例:《嵩县中医院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1519号 。
情形4:——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时,该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观点及简析:《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法律适用,而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认定该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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