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五 )


情形12:——涉《民事诉讼法》第26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为公司的案件中,约定“由公司住所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位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第二节“地域管辖”部分,且并不属于该节第33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 。因此,该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故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约定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参考案例:《兰州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4号 。
情形13:——约定“由某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由某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对地域管辖约定明确,但对级别管辖约定不明确,可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认定;如无法认定具体的地域管辖法院,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认定管辖约定不明,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处理 。
参考案例:《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某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终6号 。
情形14:——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符
观点及简析:《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据此,实际履行地(比如交货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
参考案例:(1)《杭州联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数字广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60号;(2)《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武胜县同鑫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7号 。
情形15:——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点”等,但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该规定,虽然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但并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的,该交付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当然依据 。
此情形下,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确定管辖法院 。因此,尽管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签订地点”等,但合同未将该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时,该地点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当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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