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四 )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该规定的核心,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认定约定无效 。
实践中,常见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还包括,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的法人所在地,合同履行或合同利益涉及的第三人的住所地、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实际签订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等 。
参考案例:(1)《贾某亭、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05号;(2)《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毛某丽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 。
情形9:——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此情形下,当事人可选择任何一个约定的法院管辖 。
参考案例:《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41号 。
情形10:——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等”字意指还可选择“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原告所在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此情形下,原告可向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
参考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 。
情形11:——约定“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等”字意指还可选择“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而“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理解为是当事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因此,根据该约定,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LC1])(现已失效,由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38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予以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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