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三 )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
情形5:——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为守约方,需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才能查明,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并不能确定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故“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
参考案例:《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 。
情形6:——约定“既可向某仲裁机构仲裁,亦可向某法院起诉”
观点及简析:《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可向仲裁机构仲裁,亦可向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了《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故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可向某法院起诉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
参考案例:《张某江、秦某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
特殊情况:“先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的约定,不属于《仲裁法解释》第7条“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参考文献:《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管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闫双,2021年8月发文,在此致谢 。)
文献观点:虽然《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先仲裁后诉讼”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如果双方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虽然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又约定仲裁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可向某人民法院起诉,但从表述内容、顺序看,双方并未否认、变更以仲裁方式优先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 。纠纷解决条款中“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约定属于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不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的事项,该部分约定无效 。因此,在当事人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内容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即为有效,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情形7:——约定“向某地法院起诉”,而该法院在级别上没有管辖权
观点及简析:《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关于“向某地法院起诉”的约定,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则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但是,关于“某地”的地域管辖的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
参考案例:《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10号 。
情形8:——约定“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称“五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等”字意指还可选择“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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