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八 )


观点2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出版)中认为,《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第4条对此作进行了明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据此,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参考案例:《严某鼎、许某等与张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80号;《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舟山紫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509号 。
情形24:——合同约定的签约地既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亦与双方争议没有其他实际联系,而合同约定争议由该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观点及简析:该观点可理解为本文观点1的延伸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该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
尽管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并将该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但是该合同签订地既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亦与双方争议没有其他实际联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参考案例:《郭某铭、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
情形25:——在当事人未主张协议管辖无效时,法院径行否定当事人选择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效力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以及《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在当事人未主张案涉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径行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
参考案例:《洪某、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35号 。
情形26:——合同转让的情形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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