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电子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 事业单位( 七 )


据此,当事人之间虽存在仲裁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各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参考案例:《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50号 。
情形20:——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提出异议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127第2款(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如果当事人基于仲裁条款,认为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而不应由法院主管的,应当先就此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在主管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可进一步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
当事人未就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就管辖权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已接受了法院主管,在此情形下,当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当事人再以存在仲裁协议并主张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50号 。
情形21:——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由于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故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时,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参考案例:(1)《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2)《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某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
情形22:——合同虽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
观点及简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前即约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因此,需要当事人具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合同虽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勾选,应视为未对管辖作出约定 。
参考案例:《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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