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
第六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管 。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和基金管理;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建立全市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机制;协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
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区县(市)经办机构)人员编制 。要充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在现有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中确定1-2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在现有的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相对固定的业务专干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要加强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作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建立征缴扩面激励机制和养老金领取资格举报奖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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