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四 )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的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各区县(市)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要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 。个人账户基金上解前,区县(市)应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明文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数范围之内,设专账核算 。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年进行结算 。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区县(市)要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对基金管理过程加强监督,促使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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