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二 )


第九条 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年度预决算编制、基金管理与安全、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等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系统录入,上报区县(市)经办机构审定;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对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接受区县(市)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一条 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基金征缴、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人员异动、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建立业务台账,接受上级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死亡注销等有关信息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死亡火化人员等有关信息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 。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今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
2010年7月1日前,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 。
(一)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增加10元 。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二)政府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 。对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部分补助 。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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