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清退老员工 上市前为什么要清除老员工( 五 )


(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平台后续运行需保持规范性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等法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对激励方案的要素如授予日、锁定期及服务期等内容进行审议 , 故发行人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及每次授予时均应提交公司内部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
同时根据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决策时点及服务期等要素也是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及确定是否分摊股份支付费用等关键要素 , 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及是否分摊等事项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及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应用案例严格执行 。
此外,持股平台的后续运营是否按照激励方案执行,是否存在纠纷等,也是审核机构的常规关注点,常见的问询问题如要求公司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伙人出资比例确定的标准、决策流程等 。
针对该等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说明员工股权激励的整体方案系根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由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
2.对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详细论述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确定依据,以及根据股权激励条款分析服务期等要素,论述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费用计提是否完整等 。
3.对照股权激励方案条款的内容,说明后续持股平台的变动均按照相关激励方案处理;
(二)激励对象是否包括非员工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公司员工 , 否则如非公司员工成为激励对象,则监管机构可能会关注该非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入股情况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等问题 。通常外部人员作为激励对象,主要包括的情况及处理原则如下:
1.对于参与股权激励时为公司员工 , 离职后仍持有权益(未退股)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其离职后继续持有激励股份具有一定合理性 。
2. 员工配偶在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由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可以对具体持股人员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3.对于外部顾问身份的激励对象,监管机构则会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股东不适格情况;为发行人提供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开展其他交易、代垫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股份支付处理是否恰当,如外部顾问存在股东资格问题,应于申报前及早进行清理 。
4.外部人员如为外部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朋友,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是否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处任职或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 。
5.如外部人员为客户、供应商,考虑到其与公司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需尽量避免,若涉及数量不多 , 持股比例不高,从持股时间是否较长,持股原因、是否存在短期突击持股,入股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关注和核查 。
(三)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如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借款,建议就借款的具体情况、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还款期限和计划等进行核查 。
(四)委托持股
如上所述,基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会存在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激励股份委托他人持有,应在上市前及早清理,并核查和说明员工委托持股、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认定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及税收缴纳情况,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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