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清退老员工 上市前为什么要清除老员工( 六 )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案例分析 , 就拟IPO的IC设计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合规并总结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应履行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 。同时,拟上市企业在制定激励计划时建议将激励对象限定为公司员工 。此外,如激励股份为有偿授予时 , 亦应关注激励对象的出资来源问题,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在激励计划运行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辞退等情况时 , 应及时回购,并采用访谈、书面承诺等方式来确认其离职及激励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事项 。
3.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存在委托持股、代持事宜的,应及时清理并通过相关书面材料、资金流水、访谈等形式展开核查工作,如涉及缴纳税款的 , 应及时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 。
五、关于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问题
Fabless 模式下公司只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芯片设计和销售环节,不涉及生产,公司对于房产土地的需求通常仅限于员工日常办公和研发所用,实践中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合规性亦被监管部门问询 。
(一)租赁备案登记问题、转租问题
如IC设计企业的房产均为租赁,则常规性的法律问题包括是否进行了租赁备案、转租的合规性等 。
(二)资产完整性、生产稳定性问题租赁备案登记问题、转租问题
资产完整性、稳定性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无自有房屋的情况下,一旦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 这也是监管机构常见的问询问题 。
针对该等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说明公司目前选取的研发模式、采购和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
2.说明发行人的租赁房屋用途主要为研发办公,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且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搬迁困难,不会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3.实际控制人已就租赁土地房产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承诺函,确认因此造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全部补偿 。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总结,在当前IC设计企业通常无自有土地房产的情况下,为应对未来申报上市可能遇到的问询,建议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就租赁房产完成租赁备案、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
2.在公司无自有土地的前提下,为避免该种情况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议公司提前规划,以便于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询 。
3.如公司发展规模较大、员工数量较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则建议公司购置房产用于研发人员办公、样品测试等日常经营活动 。
六、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环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规的规定,若建设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特定项目,则需要相应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而IC设计企业系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一般不属于分类管理名录内,因此通常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但上述法规同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IC设计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时,亦应考虑企业所在地的环评政策 。
七、结语
在科创板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 , IC设计企业如拟在科创板上市,关于科创属性、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研发人员稳定性、核心技术纠纷、股权激励及生产经营稳定性、募投项目等问题是监管部门审核关注的重点 。建议拟上市企业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早日实现上市之路 。截至目前,德恒已为众多IC行业企业提供IPO、并购重组等专业法律服务,德恒将持续关注IC设计领域IPO法律合规相关审核动态并提供最新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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