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二 )


第一节 迁入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佛山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
(三)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但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且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经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了引进人才及档案保管的人员,可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
(四)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2.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入户的,在迁入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5.随军家属入户的,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入户 。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7.恢复户口;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等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8.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各区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
第十条 新生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
第十一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员需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
第十二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员需按入户渠道类别准确如实填写以下个人信息,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引进人才入户的,填写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信息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
(二)积分制入户的,填写签注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登记住址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
(三)其他类别入户的,填写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登记住址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
(四)特殊情况类别入户的,填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情况信息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
第十三条 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家庭居民户口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应当一并迁出 。
第十四条 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依下列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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