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三 )


(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
(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经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 。
《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卖人自房屋产权过户后一定时限内迁出户口的义务,逾期不迁出,买受人有申请公安机关强制迁移的权利 。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
第十六条 新生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
本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第十七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 。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
第三节 死亡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
第四节 迁出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
经公安机关信函、短信、公告等形式通知后不来办理或确实通知不到的,公安机关凭学校的申请办理: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拟就业地 。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注销
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集体户可整户迁移到新的办公场所、宿舍进行登记 。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因转制、撤销、倒闭等原因导致单位不复存在的,或因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经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调查材料将户内人员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并对该集体户口进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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