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 。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做好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以及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自有且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
(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居(村)委会等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准确如实申报设立单位的性质类别、单位在职人数、集体户口登记地址的房屋产权及专职管理人员等信息 。
第七条 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
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内部核查、信息共享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集体户口地址 。原则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的单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以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或宿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 。因申报要素填写缺失、错误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补正填写申报 。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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