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才购房补贴政策(16)


第九十七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均属本细则第二章所列人才的,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夫妻一方的购房补助 。
第九十八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
第九十九条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及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
第一百条因相关奖励或补贴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奖励、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一经发现造假,新区视情况暂停该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申报,最长期限为3年 。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人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如出现恶意阻挠申请人办理相关人才补贴的或克扣相关人才补贴的,新区将该用人单位列入申报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新区任何补贴或支持政策 。
第一百零三条申请本细则奖励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补贴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补贴资金资格 。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一百零四条已享受新区奖励及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补贴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新区报告停止发放其人才奖励或补贴资金 。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新区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
第一百零五条新旧政策衔接:
(一)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中山翠亨新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展翅计划”的意见实施细则(一)》(中翠委〔2019〕2号)认定为新区人才的,可根据本细则重新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型人才并获取人才证书 。如上述人才满足本细则相应人才认定条件的,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汇总名单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出换发人才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由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予以换发人才证书,个人无需重新提交人才认定申请资料 。
(二)对已获“展翅计划”人才证书但未根据本细则进行人才证书换发的,按照“展翅计划”实施细则发放补贴,不享受本细则所有奖励补贴 。对进行人才证书换发的,按照本细则享受相应补贴 。
(三)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享受相关津补贴尚在享受期限内,符合本细则相关津补贴申请条件的,剩余期限内可根据本细则标准申请享受相关津补贴;对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享受完相关津补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津补贴;对2021年1月14日前已根据“展翅计划”实施细则申请人才津补贴,通过审批但未发放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 。
(四)对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新区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尚未根据“展翅计划”享受相应补贴的,如符合本细则“引进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根据本细则申请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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